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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件翻译涉外文件翻译诉讼材料翻译等相关资质条件要求

 

文章标签:诉讼文件翻译   涉外诉讼材料翻译             作者:深圳翻译公司

  随着世界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与经济技术合作日益扩大。涉及到知识产权的法律纠纷问题越来越多。我国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时。时常遭遇经济合同诉讼、知识产权诉讼、劳务诉讼等等涉外诉讼。近年来。我国加强我国涉外资本、知识产权等保护。通过法律途径保护国家公民、财产安全。那么涉外诉讼翻译、司法文件翻译等法律诉讼翻译紧密联系。现在湖南译雅馨翻译中心深圳翻译公司就为大家介绍司法文件涉外文件诉讼材料翻译相关资质要求。

 

  一、有关涉外诉讼材料翻译要求:

  1、在将民事起诉状译为汉语时应该留存原文的格局。同样在我国的民事起诉状译为英语时也没有必要改头换面。完全可以留存原文的格局特色。据深圳翻译公司透露。而在语言方面。在忠实于原文的基础上。可以尽量照顾到译入语的表达特点。

  2.对于涉外诉讼案件而言。无疑要涉及到语言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而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文件更是要求了文件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译本必须准确真实、不得随意增删、杜撰或推测。

  3.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国家主权和尊严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世界各国通用的准则。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的重要内容。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对于外文书证或资料。如果当事人不提供中文译本。人民法院可以拒绝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提交给中国司法部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必须使用本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体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的严肃性的重要内容。根据该原则。外国当事人提交诉状时。必须附具中文译本。外国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使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外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负担。

  6.证据必须附中文译本。当事人为诉讼目的而提供的所有外文资料。均需要附中文译本。对于当事人未附中文译本的外文资料。人民法院可以不作为证据使用。

  二、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知识百科:

  1.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境外证据。即使已经履行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也应当在庭审中质证。以确定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明力。

  2.起诉时要证明案件为涉外案件。由于实行涉外案件集中管辖。当事人在提起涉外诉讼时就应当提交有关证据。原告是境外当事人的。应当提供自己的基本情况及主体存在的证明;被告是境外当事人的。人民法院应在受理原告起诉后依法送达。送达后。如果对被告的主体资格产生疑问。应当要求被告提供其主体存在、变化的证明。被告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应诉答辩或者送达不能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缺席审判。

  3.在域外形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如果其所在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该证据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对于用于国际流通的商业票据、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当事人没有异议的证据材料。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4.不过。在下列情况下。境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第一。在我国境内有住所的境外当事人提交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二。外国自然人作为原告亲自到庭起诉而提交的个人身份证明;

  第三。境外当事人在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第四。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者外交途径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五。通过我国驻外使领馆取得的证据材料。

  5.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我国司法实践认为。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属于程序问题。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约定了准据法。但举证责任及其后果均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而不应当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准据法。

  6.外国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我国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对于外国法院做出的民商事判决。除有关判决已为人民法院承认或者当事人认可外。人民法院不能直接采用外国法院判决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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